京财税[2006]212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6]2123号 2006-11-0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鉴于本市尚未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对通知第六条“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其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其留抵税额暂填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补(退、抵)消费税”(第18栏);次月申报时,该留抵税额结转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第11栏)填列。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03号)第七条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税款抵扣台长核算的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