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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3]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68号                        2003-02-2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3年2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当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纳税申请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附件:

BJ6486BIDWA车型减征消费税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2001年10-12月

2002年度

2003年1月

2003年2-12月(预计)

累计

133.6

2168.9

178.8

3500


减征消费税

40

650.7

53.6

1050

1794.3

应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