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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4-01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发[2008]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内容一览表.xls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发[2008]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对相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决定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简化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更新了相关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不再适用,决定废止。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19]6号)废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印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2]106号)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附件中第三条和第九条优惠政策应当删除。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附件中部分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简化和调整,取消了1项政策的全部留存备查资料,简化了6项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修改了1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3项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