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一、企业案例
甲公司为五金工具制造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结转下来的可税前弥补亏损额为20万元。2019年1-6月期间,甲公司发生亏损30万元。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终止经营、注销登记。当日,甲公司简化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清算期间,甲公司发生了如下事项:
1.清理应收债权,发生应收账款损失10万元;
2.销售存货取得收入110万元;
3.出售固定资产(房屋),取得收入180万元;
4.支付所欠的应付职工薪酬90万元;
5.偿付公司应付债务,有一笔应付账款10万元因债权企业注销解散无法偿付;
6.发生清算费用15万元。
2019年9月,甲公司清算结束,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假定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清算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1.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应当自2019年6月30日起,在60日内就2019年1-6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亏损30万元。
2.清算所得计算。
资产处置损益=110-80(销售存货所得)+180-60(出售固定资产所得)-10(应收账款损失)=140万元;
负债清偿损益=10万元;
清算费用=15万元;
清算所得=140+10-15=13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5-(20+30)=8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25%)=85*25%=21.25万元。
三、相关申报表填报
在清算所得纳税申报时,首先填报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最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根据上述计算,相关报表应填报如下:



假定甲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张三、李四。张三出资额为60万元,李四出资额为40万元,合计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剩余财产的分配计算和申报如下:
1.剩余财产的分配计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额-其他债务=500-15-90-21.25-100=273.75万元。
张三按照出资比例可分得=273.75*60%=164.25万元;李四按照出资比例可分得=273.75*40%=109.5万元。
2.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表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