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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称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三)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四)因善意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经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备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方面,是否允许纳税人扣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各地税务机关规定不一,具体处理时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三、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备注: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二个核心判断要素:1、客观业务真实;2、主观取得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