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符合规定
(一)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内容不符合规定
1.风险描述:
(1)将发生的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损失、投资损失等在税前扣除。
【案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替与该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的另外一家企业A公司担保,帮助其从银行贷款100万元。A公司因经营不善,贷款2018年到期无力偿还,银行从甲公司账户上扣了存款以归还A公司贷款。甲公司将该笔担保损失1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在2018年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按照规定,该担保形成损失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2)将境外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3)将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2.风险提醒:按照规定,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债权损失、担保损失等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计入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折旧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科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确认依据不符合规定
1.风险描述:
(1)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入账依据缺失或证明不充分;
【案例】某热电厂根据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要求,2014年~2016年停产相继报废处置了生产线固定资产,在2017年度对已处置固定资产损失1550万元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了税前扣除。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要求该热电厂提供该笔资产损失留存备查的计税基础、原始凭证、处置相关收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资料。某热电厂以该厂停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离岗为由,不给提供固定资产处置作价依据,也不给提供该笔资产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计税基础等完整资料。税务机关前后多次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但该热电厂一直不能完整提供。税务机关核实该笔资产损失1550万元不能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法定资产损失不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案例】某公司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200万元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并按照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但是税务局后续管理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说明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事实记录以及债务人丧失了偿债能力的证据,认为该损失不真实,不予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税前扣除不再报送相关资料,而要求纳税人将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在大大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须“自负责任,自担风险”。如果纳税人责任履行不到位,必然带来税务风险。因此,在对资产损失进行处理时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
(1)建立完善的内部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对资产损失审批及处理流程进行明确规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配合协作,共同做好资产核销的相关工作,对资产损失情况提前在内部进行核销管理和审批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管理留存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合法,为税务机关的监管做好准备,消除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风险。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特别注意:是否按要求准备好了相关证据材料备查,证据材料是否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损失相关申报数据相符,对于一些损失金额较大的证据材料,审核是否包含文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2)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留存资料备查。首先界定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的类别,是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的类别来确定在税前扣除所需要的证据,然后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准备资料,对于已申报损失的资产应提供完整的资产损失证据资料。按照证据资料留存备查要求,及时搜集、整理、保存内部证据,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按规定处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以便获得外部证据。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层审批,凭证据及批复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科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三)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确认不符合规定
1.风险描述:
(1)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计税基础不准确
【案例】某公司由于购置新的设备,将一台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机器设备提前2年报废,该设备原值120万元,预计残值0,取得处置收入8000元,相关税费1200元。会计上折旧年限是6年,税法折旧年限是10年,累计折旧80万元,净值4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资产损失39.32万元,汇算清缴时候按照39.32万元申报扣除,未纳税调整,少扣除32万元。由于会计与税法对折旧年限不同规定产生差异,税法累计折旧是48万元,计税基础是72万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是71.32万元,应该纳税调减32万元。
(2)资产损失金额计算不准确
【案例】某公司核销一批价值320万元的流动资产,取得了保险公司赔款138万元,汇算清缴时按照320万元申报扣除,未冲减保险赔款金额,税前多扣除资产损失138万元。
2.风险提醒:对照税法规定核实: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了调整,调整金额是否准确;涉及资产处置的,资产处置价格中是否包含企业因处置资产所收到的如补充协议支付价款、其他形式的对价等经济利益流入;涉及责任赔偿收入的,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偿或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是否在计算损失金额时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科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