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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3]27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3]275号               2003-10-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进便函[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将文件规定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尽快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通知到所有相关的出口企业,不能有遗漏。

三、[条款废止]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版)的安装和使用

(一)通过市局退税处FTP服务器(68.16.16.28)下载

出口退税软件\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审核系统\3.4版20030901

(二)3.4版必须于9月30日前安装完毕,安装、维护工作由各局信息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共同完成,其中包括

1.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对外九个局的服务器端及客户端自行安装、维护。

2.其他局的工作站端的安装、维护。

服务器端安装由市局完成,客户端安装由分局信息中心协助完成。

登录市局服务器的IP地址为68.16.16.26。数据库名为tssh200334。数据库用户名tmp。数据库口令为tmp。

(三)各单位在具体审核使用时需注意审核涉及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业务时使用3.4版审核系统,涉及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业务的审核暂沿用目前在用的审核系统。

四、[条款废止]相关数据传递

(一)对于经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和协查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市局信息中心、各区县局信息中心于每月底通过MQ接收和传递,接收的信息及时转交退税部门。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审核中发现的没有或不符发票信息、出口企业新增、注销、变更信息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的报送要求: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部门于每月9日前送本级信息中心,各区县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0日将接收的退税部门的电子信息通过市局出口退税处FTP服务器(68.16.16.28)/各局数据上报/专用发票的相应月份目录上传市局,当月没有信息的必须上传空库。

以上要求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发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五、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出口企业(指需要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下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数据,按月集中提取,逐级下发各地退税机关。

(一)各省局退税机关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总局。上报前应对登记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纳税人识别号”(nsrdjno)及企业类型(qylx)项目。上报方式:通过Ftp上传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100.16.84.46)“各地上传/企业代码库”路径内。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3。

(三)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生成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报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4。

六、供货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规定执行,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有“销货发票号码”栏,必须将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

七、各地退税机关应定期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八、各地退税机关对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地退税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辅导工作,采用各种方式告知有关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及时对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总局将对各地退税机关使用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003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进便函[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8号),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做出规定,根据局领导指示精神,为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关系到总局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这项规定执行的好,也为今后简化退税手续,适时取消专用税票打下基础,同时也会推进优化退税服务工作。因此,各级国税局主管退税工作的局领导必须亲自过问,由退税部门牵头,做好内部信息中心、征管、流转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工作,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地退税机关应采取召开企业座谈会,公告、报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辅导,使出口企业按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避免出现因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导致不能退税的现象。同时,退税部门应强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进货凭证中“专用发票号码”数据内容一致,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税票中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一致。

四、各地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对审工作。不得以退税计划不足的原因,不受理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

五、各地退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相关规定的跟踪、调查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电子信息、退税审核软件(3.4版)以及业务问题,要认真分析和归纳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关统计表(见附件)。

六、各地必须积极贯彻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凡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规定,工作中走过场,落实不到位,导致退税管理出现问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七、请各地按本通知的要求将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9月30日以前将上述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上报我司(上报方式: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附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略)

2003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搞好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总局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在出口退税审核时要对纳税人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交叉稽核发票信息进行比对。总局已经组织完成了增值税交叉稽核发票信息数据清分和出口退税软件的修改。为保证在出口退税审核时能够及时有效进行信息比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及时做好出口退税软件的升级工作。软件的升级版本可以通过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或从出口退税FTP服务器下载。

二、各地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清分下发的时间要求(国税发明电[2003]35号)进行交叉稽核比对信息的接收,并及时将接收的信息传递并转入出口退税软件中,以保证数据比对审核的实现。

三、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特别是使用初期),各地应及时向总局上报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窦英智,联系电话:010-63417683。

20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