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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财行[2013]2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财行[2013]22号                           2013-5-2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1月2日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现就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12]68号文件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房产、土地信息后,办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减免房产税备案表》、《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二)房产、土地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于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有关说明。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并做好备案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符合免税条件的房产、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需按规定变更备案,从变化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减免。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减免房产税备案表

2.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