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进[1997]575号 1997-12-1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条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局退税部门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以软盘(3.5寸)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月20日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因此,要求各区县局退税部门于1998年1月8日前将1997年12月份的数据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条款废止]各区县局上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由“审核系统”(TS-SH)自动生成,其文件名应为:DLIM.DBF。
三、[条款废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1.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应书写清楚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0位。
年份(2位)+行政区划(4位)+流水号(4位)
2.输入“审核系统”(TS-SH)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应按京国税[1997]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12位。
年份(2位)+行政区划(4位)+流水号(4位)+项号(2位)
1997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S2102.DBF;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7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