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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进[1994]419号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税进[1994]419号              1994-07-1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严重性,加强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要总结经验,制订措施,提高素质,严格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防止新骗税案件的发生。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货源不实,虚抬收购价、涂改、伪造退税凭证及“四自、三不见”情况不成效的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对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前一律暂不退税。

二、[条款废止]认真做好出口服装等货物的填报工作。凡是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截止6月底出口企业已经申报的都要逐笔填报“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表”。请各分局要集中人力、时间做好这项工作,确保7月22日报送市局。7月份受理的申报中有此类情况,月底要继续填报该表。

三、[条款废止]抓紧外地货源的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今年在外省购进出口货物进行调查的要求,各分局要根据以往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特点,对出口企业今年已申报的退税资料凭证进行综合分析,抓住重点、疑点,有效地对货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要进行总结连同报表于8月25日前报送市局。

四、积极配合外地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分局征税机关对外省市税务机关来人来函调查出口货物的供货及纳税情况,要及时协助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及函件。凡出具与出口退税有关的证件,必须由各分局审批盖章。

1994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二月,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加快了退税进度,各方面反映较好。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骗取退税的势头有所抬头,特别是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以出口服装等货物为名,大量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一些出口企业违反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成交出口业务,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出口企业甚至直接参予骗税;个别税务干部也参与了骗税活动。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而且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严格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审批退税。要充分认识到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性。当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力的措施,防止新的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三、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等以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已退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查清以后,按实际情况处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在七月二十五日前以电报的形式报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并在附表“备注”栏中注明。广东省内的出口企业出口的服装等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请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和广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和销货发票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八月底以前报我局。

四、今年三季度,我局将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对于出口企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八月底以前报我局。各地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发现敷衍塞责,开具假证明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汇总表》(略)

19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