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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3]28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3]287号     2003-07-01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琼财税[2015]1213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6.9起,将“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2元/吨”修改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已不符合实际,将石灰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10元,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以上幅度内分别确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维持不变,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税2元/吨“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立方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