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成本
1.风险描述:
①将不属于采购成本计入材料成本;
②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核算不正确,多转材料成本;
③以领代耗,多转材料成本;
④成本分配方法不正确,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不按规定结转成本差异,多转生产成本;
【案例1】某企业明细账“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账户所列各类材料年末全是贷方余额,且总额较大。核对了明细账和总账,发现总账“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年初借方余额为857431.31元,年末贷方余额达5241523.23元,而“原材料”账户年末借方余额为24112。将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分摊额逐笔核对。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为-6.83%,当年共耗用原材料228187450.11元,应分摊材料成本节约差异15585202.84元,而实际分摊节约差异10500256.68元,少分摊节约差异5084946.16元。将少分摊的节约差异在生产成本、产成品及已销产品成本中分摊,已销产品成本为244873591.05元,应分摊节约差异3428230.27元,当年多结转销售成本3428230.27元,造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⑤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⑥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不符合逻辑关系,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⑦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⑧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以及对外投资发出货物,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⑨将属于资本性的支出一次性计入成本或将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税收补税、滞纳金、罚款计入生产成本;
【案例2】某发电公司,2016年将税务稽查查补2012-2015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补税以及滞纳金、罚款,不按照规定做会计处理,一次性计入生产成本,2016年多在税前扣除成本3652万元,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3652万元
贷:银行存款3652万元
⑩原材料、人工费用、其他费用的支出,未取得发票等合法扣除凭证;
⑪预提未支出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等未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
①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②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查看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③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查看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④核对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查看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⑤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查看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⑥查看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⑦核实从业人数,有无虚列从业人员,虚列工资等
⑧有无将基建、福利部门和对外投资耗用货物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⑨有无将购入的固定资产采用分次付款、分次开票的形式、或以零部件名义把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为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入账,于领用时一次或分次计入生产成本,造成提前税前扣除。
⑩原材料、人工费用、其他费用等支出,是否取得了合法凭证,未取得发票的,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⑪有无将预提未支出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未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专项储备、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产成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二、销售成本
1.风险描述:
①虚计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
②收入和成本不配比;
③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
④为本企业基建、福利部门及赠送、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计入销售成本;
⑤外购应税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在税前扣除成本。
【案例3】某煤炭运销公司,2018年11月发生货物销售成本20323.59万元,由于购进的煤炭取得发票被销售方所在地税务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局对该公司按照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取得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无法在税前扣除,也无法补开、换开合规发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23.59万元。
2.风险提醒:
①将“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数量明细数,与“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核对,并与仓库保管账收、发、存数量相核对,查看是否虚计销售数量,多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
②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时间是否一致。
③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等明细账,核实销售退回业务有无冲减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的问题。
④查看“库存商品”、“产成品”等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其对应账户核对,核实有无将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
⑤外购应税货物、接受应税服务和应税劳务,是否按照规定在纳税人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证。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