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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1027号     2007-09-30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2月2日起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