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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类(工资薪金支出)风险提示

一、风险描述:

(1)申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错误的。如:计算错误或未根据账面记录申报。

(2)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规定,如:虚增从业人员、月份之间工资变动异常;未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不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3)确认的工资薪金总额错误,如: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工资对待,扩大上述费用的计提基数;

(4)国有性质的企业,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工资薪金总额有限额规定的,其工资薪金总额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企业对已预提而在年度汇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6)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股权激励部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7)工资性质支出,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在申报时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三项费用”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税前扣除限额基数,导致“三项费用”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纳税调整不正确。

(8)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申报时仍直接作为工资填写申报表在税前扣除。

【案例1】某企业有劳务派遣用工,将工资薪金直接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取得了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汇算清缴时未按照劳务费申报扣除,而是直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扣除,加大了职工福利费等计算扣除基数。

(9)将成本、费用科目归集的未在“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应取得发票的劳务报酬性质支出,在填写申报表时直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在税前扣除。

【案例2】某建筑企业将维基劳务50万元外包给个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代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在税前扣除未纳税调整,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5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万元

二、风险提醒:

(1)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工资制度,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以合理为限度,工资支付名单上的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是否明显偏高或偏低,是否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有无将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等福利部门有关的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费用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有无将应按照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有无将与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的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不应当在税前扣除的按照工资在税前扣除;

(4)有无未按照账面记载的工资薪金数据进行申报扣除;已预提未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

(5)有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直接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薪金时,是否按照性质区分分别按照工资或福利费核算扣除,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是否及时取得了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三、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资本公积、应付职工薪酬等。

四、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