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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风险事项提示

一、筹建期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不符合税法规定

1.风险描述:筹建期混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将应当费用化支出计入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多扣除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国有企业,2012年12月注册成立,2013年筹建期,2014年开始生产经营。该企业会计核算在建工程的依据既不是企业会计准则、也不是新企业财务规则,而是旧企业财务规则。2013年“在建工程”账户借方发生业务招待费167.80万元.。2013年12月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合计6976万元。

2016年8月税务稽查局对该企业2013年虚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67.80万元导致2014年和2015年多计提的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78万元,。

2.风险提醒:新的财务规则规定项目建设成本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这就需要财务人员运用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费用”的确认标准及计量条件来综合加以判断,究竟哪些是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支出,哪些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财务人员水平有限,作出不恰当的职业判断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需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专业人员进行财务审计,按照相关规定重分类,对资产及费用进行相应的计量,作出可行性的报告,并给与调账指导或直接予以调账处理。审计的调账处理都可以作为以后财税检查的参照依据之一。

3风险会计科目: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生产成本

4.主要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二、机器设备大修理费支出未按规定处理

1.风险描述:

(1)预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在预提时税前扣除。

(2)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时,未按税法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而是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案例】2016年7月,某煤炭洗选企业对原值为70万元的A生产设备进行了大修理,该设备已使用5年,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经修理后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当年已预提大修理费用50万元,实际发生大修理费用45万元。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将实际发生的45万元大修理费用和剩余的5万元的预提费用在税前全额进行了扣除。

2.风险提醒:

(1)如采用先预提再使用方式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预提费用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时,核算部门应对照每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判断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否延长2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2个条件但会计上将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的年度申报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3)设置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台账,记录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3.风险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改扩建支出未按规定处理

1.风险描述:推倒重建的固定资产净值,未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分期扣除,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案例】某公司2017年6月将原值200万元、净值120万元的货场推倒重置。发生修建支出500万元,修建后该货场使用年限20年。结转固定资产净值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20万元

累计折旧80万元

贷:固定资产200万元

修建支出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500万元

贷:原材料400万元

应付账款100万元

计提折旧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12.50万元

贷:累计折旧12.50万元

修建未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核算,直接减少固定资产后将其净值120万元结转至“营业外支出”并填报《资产损失扣除申报表》税前扣除。当年该货场修建事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2.50万元。

按照规定,应确认计税基础620万元,按照20年计提折旧扣除,营业外支出不得扣除。

正确处理:结转固定资产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万元

累计折旧80万元

贷:200万元

借:在建工程12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万元

发生修建费用:

借:在建工程500万元

贷:原材料400万元

应付账款100万元

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620万元

贷:在建工程62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620万元,当年可税前扣除折旧15.50万元,营业外支出纳税调增120万元,折旧纳税调减3万元,综合纳税调增117万元。

2.风险提醒: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3.风险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支出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