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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增值税优惠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优惠


重点群体创业增值税优惠

重点群体就业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从事个体经营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案例

A科技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按照公司招工计划,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共招收21人,该公司所在的省份规定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公司当年实际应纳增值税93000元,城建税6510元,教育费附加279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860元。

解析:

则当年可扣减总额6000*21=126000元,

当期实际扣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3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651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79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1860

      贷:其它收益                                         104160

未扣减余额21840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特定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则扣减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