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描述
(1)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未单独核算;
【案例】某公司,2018年12月收到市政府下拨的购买环保设备专用款项200万元,文件规定该款项专用于购买环保设备,如果挪作其他用途将被收回,收到拨款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购买环保设备只收到普通发票,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该企业对这笔拨款没有单独进行核算,直接认为取得用于购买环保设备的政府拨款,是不征税收入,在汇算清缴时候按照不征税收入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但是该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摊递延收益计入损益。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没有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按照应税收入纳税。
正确会计核算应该是:收到拨款与购买设备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借:固定资产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自2019年1月起,按照10年使用年限计提设备折旧,每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67万元
贷:累计折旧1.67万元
同时,将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摊递延收益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1.67万元
贷:其他收益1.67万元。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某企业2018年3月收到市环保局30万元专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文件中规定该资金专门用于该企业环保设备技术改项目,并对该项资金有具体管理要求,要求该企业必须购买新的环保设备,对旧的环保设备实行技术改造,不能改造的要坚决淘汰,并指定专人指导该企业核算、管理、使用该笔资金。该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资金的支出也进行了单独核算。该企业当年用于环保项目的费用支出2万元,用于购买环保设备的支出20万元,该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1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30万元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将环保项目费用支出2万元及环保设备折旧1万元在税前扣除了。按照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了,那么,该环保项目费用支出2万元及环保设备折旧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3)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未纳税调整;
(4)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5)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没有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按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企业入选2018年市政府百强纳税企业,收到市政府奖励50万,市政府文件未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该资金给职工全部给发放奖金,当年没按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5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5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5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万元
该企业收到的政府奖励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但是未按照规定及时计入当年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案例】某企业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收到政府奖励款200万元,市政府文件未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该企业将该资金暂时留在账面。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该企业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收入按照不征税收入做了纳税调减,造成当年少纳税。
2、风险提醒
取得各种财政性资金,应及时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准确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能够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这三个条件,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属于应税收入的,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并及时做出纳税调整,申报纳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做好后续管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额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需要纳税调增;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需要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3、风险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累计折旧、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