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08-22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2日
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工作部署,推进税收执法适度整合,更好地规范全市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发布了《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该《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15年3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以来,青岛市国、地税部门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手段及危害后果进行分类细化,制定了统一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从根本上解决了同一情节的违法行为在同一地区国、地税部门实施的处罚标准不同的问题,对规范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工作水平和质量,提升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但是,实施过程中,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更好地规范全市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结合近年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系列探索和实践经验,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裁量基准》组成。《实施办法》共24条,主要是对行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执行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和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规范明确。由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次起草的《实施办法》仅就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等做了简单描述,重点解决的是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去适用这些规定,制定出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裁量基准的问题,更加突出裁量基准主题。
《裁量基准》采用表格形式,包括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共对7类51项税收违法行为划分了裁量阶次,基本上涵盖了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列的税收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力求把抽象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体的税收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表格的形式列举税务违法行为和细化处罚标准,让纳税人看的清楚、心中明白,让执法人员能对号入座,减少争议,简易可行,便于操作。从制度上保障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同时也体现税务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税务处罚权力的有效监督。
三、关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基准的解读
实践中,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时常发生,为便于操作和执行,我们对此情形的处罚基准解读如下:
第一,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践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包括连续2个以上申报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或届满后改正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应按照“轻微”裁量阶次不予处罚。
第二,对于同一个申报期内,涉及多个税种未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对于同一税种或多个税种连续多个属期未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第三,对于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包括因逾期未申报按规定已转为非正常户的,均应按照“较重”裁量阶次予以处罚。
第四,关于“严重”裁量阶次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逾期申报的”,是指1月-12月期间因逾期申报被税务机关实施处罚三次以上的情形,即1月-12月期间因逾期申报实施第三次处罚时则应适用“严重”裁量阶次。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