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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地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部分执行到期的财产和行为税政策予以重新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89号),明确对地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明确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给予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照顾。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明确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