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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函[2004]123号                 2004-02-1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国税发[2001]15号文有关政策的函》([2003]广发计字1072号)。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