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3]8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函[2003]824号 2003-12-3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60%。
200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