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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所[1999]53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所[1999]536号           1999-12-0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补充意见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和北京市国税局通报。

19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