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9]3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二[1999]362号 1999-07-3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4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我市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征管,请依照执行。
1999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447号 1999-06-29
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反映,财政部以《关于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核定利润计划22亿元。上交所得税7.26亿元,请按季预缴”。对此,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明确对该行的所得税的计划和管理问题。经商财政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国有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由税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管理下达的财务指标,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加强对交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据实及时将应缴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