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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17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1996]176号               1996-11-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十二、印章税务机关对相对人发出各种税务文书必须按以下规定加盖印章。1.处罚决定类文书用印按《征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相应税务机关的印章”、附件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登记)、附件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纳税申报)、附件1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发票)、附件1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集贸市场)、附件1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中诉权告知部分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市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