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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17号               2004-1-1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七)款规定的程序,对《名录》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4号                2003-12-23

北京、浙江、福建、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的规定,对《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同时要做好增值税税款退还的管理与统计,将本年内退还增值税税款情况于2004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