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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3]7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795号               2003-12-1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

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