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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74号                   2002-03-2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2月25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