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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1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保管、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保管、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173号           1999-11-1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针对我市部分区县国税局在保管、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出现的问题,市局特对京国税[1995]129号通知中有关保管、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重申如下:

请各区县局认真学习贯彻,并按照此规定对本局保管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对照检查,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立即向市局汇报。

一、各区县局应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选派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的干部管理库房,并实行双人管库制约机制。严禁单人出入库房,保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不得携带库房钥匙,库房备用钥匙由各区县局保卫部门封存,以备急用。需要动用备用钥匙时,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二、各区县局应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双人)收到送票单位“发票发送单”后应同送票单位人员一起对接收箱数、专用发票版式、起止号码等与“发送单”核对,无误后,经送收双方签字后入库,并将“发送单”作为记帐凭证留存入帐。专用发票出库时,应由库房管理人员填开专用发票出库单(各区县局自行印制)交收双方签章后方可办理出库。专用发票出库必须按照先入先出法,依照小号到大号顺序出库,不得跳号或不按批次出库。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箱时必须双人进行。应在检查包装箱铅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检查包数,起止号码及每包本数是否相符。无误后方可拆包发售。发现缺本或起止号码不符不得撕开包装纸,由经手人,在场领导签字封存,按照发送程序逐级上交市局。在发售过程中发现专用发票缺页、多页、错页等质量问题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区县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点一般不得超过2—3个,专用发票的销售工作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更不得雇请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专用发票的销售采取审核收款、复核实物发售双环节管理办法,各环节要分别设立专人管理。

五、各区县局应每日对专用发票的销售情况进行结算,每月对专用发票的库存进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帐款相符。

六、各区县局销售计算机使用的机外专用发票前也必须双人开箱检查包装箱铅封是否完好无损,检查无损后方准检查箱内发票份数,核对起止号码,无误后方准销售。销售过程中发现专用发票质量问题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七、各区县局在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坚持验旧售新和限量供应制度。凡不认真执行验旧售新或限量供应的,一经发现,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区县局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对本局专用发票销售,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12月5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