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037号 1998-03-0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各区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照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安排清算工作。主管领导要研究制定清算方案和具体清算步骤,统一指挥,按时完成清算工作。出口企业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按照总局通知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做如下补充和说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清算的范围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及在这期间内发生的退(免)税业务。企业必须于1998年3月31日清算期内按规定清算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按时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我市出口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所填表格依市局转发总局《通知》后所附的表格进行填制,但填表说明参照总局文件所附内容。对于在企业清算期内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退税有关单证的,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企业申报备案时,必须至少持有一张以上相应的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并留存其复印件;若三者均不能提供的,则要提供出口合同及购货发票的复印件,否则退税机关不予受理其单证不齐备案事宜。出口企业不齐的单证均应在退税机关清算期结束之前补齐,即1998年5月31日前,逾期其未退税款一律不再办理退税。
三、1997年出口退税清算的内容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中所述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和落实,清算发生的多退少退税款,要及时办理补库和补退。
四、对于1996年4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出口涉及函调未退税款,出口企业应将货源、纳税等问题调查清楚后向退税机关提供举证材料,经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可办理退税。1998年5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仍未能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请各区县局将以前年度涉及有关发函问题的退税情况进行统计后同清算报告一起报市局。格式见附表10。
五、按照总局《通知》精神,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做出清算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各区、县局要向出口企业发出“1997年度出口退税情况通知书”(式样附后)一式二份,一份交出口企业,一份留存(通知书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关于清算表格的填制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以及实行收购制的生产型集团公司等企业填制附表1、附表2、附表4。
2、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填制附表6。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填制附表8。
4、各区县局应在1998年6月5日前将清算报告和附表1、附表2、附表5和附表8及附表10报市局(涉外科和退税科分别报涉外处和退税处)。
附:
1、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10)(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略)
3、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略)
1998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