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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进[1997]5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7]597号               1997-12-3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自我市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来,各分局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各局执行情况不尽一致,为了平衡税收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特重申如下规定:

1.凡是符合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应实行免抵退税范围的生产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否则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2.各局请于1998年1月底前将本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名单(含1997年10月1日已实行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3.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已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于1998年1月20日前准时报送《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