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1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133号 1996-08-2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我市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精神,国、地税两局将按调整后的新的职权范围进行税收征管。为了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资料交接工作,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就调整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范围调整后,对属于调整范围已征税款的会统原始凭证和帐表不作移交,但对属于调整范围已征税款的入库数据须提供给对方。
二、提供的调整范围已征税款入库数据应按《入库税金明细表》格式,编制《入库税金明细表附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供给对方,另一份附软盘在九月二十日前报送市局计会处。
三、对属于调整范围内欠税未缴的,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分户分税种欠税表提供给对方。欠税移交后,应根据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对“应征”类帐户和“待征”类帐户作相应的调减帐务处理。
199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