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人阅读
京国税[1995]1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127号               1995-07-2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95年7月20日

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涉外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检查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规程适用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管辖税种的税务检查。

二、检查幅度和检查重点

年度检查的面(包括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少于纳税企业和个人的20%。重点检查的面一般不少于年度检查面的50%。确定检查任务后,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合理组织检查力量,点面结合,以点为主。

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的,应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

(1)历年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偷、漏、避税问题;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帐报告不够详细准确,资料不全;

(3)在分析性复核中有重大异常变动;

(4)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有重大变动;

(5)扩大经营范围未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6)其它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总额的比重不正常;

(7)各种经济、财务指标比率和同行业相比过高或过低;

(8)影响个人收入的因素以及申报资料内容等有重大变化。

三、检查程序和检查要求

检查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分三个阶段完成,即检查准备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检查问题汇总及处理阶段。具体步骤规定如下:

(一)检查准备阶段

检查前要全面熟悉、了解被查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财务核算、纳税等基本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内容,安排检查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有:

1.选择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

全面了解所属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根据具体检查计划和目的要求,选择确定被查企业或个人名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被查企业或个人税收变动情况,对被查纳税期资料与可比纳税期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查阅并分析被查企业会计报表情况,对影响税收的财务比率进行分析,用于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同历史相比的差异,从中找出对税收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

2.确定检查人员、检查时间:

根据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确定检查人员、检查纳税期限和检查起止时间。(见格式二-A)。

3.发送检查通知:

检查前应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需提供资料等通知被查企业或个人。对被举报有偷、漏、避税的企业或个人。有必要对其进行突击检查时,经请示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批准后,可不通知被查企业或个人,直接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阶段

即派员直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或与个人对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审核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董事会纪要、工资证明等资料以及检查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具体工作有:

1.调查询问:

检查人员应争取被查企业领导、财会人员的支持配合,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询问了解企业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认真做好各项笔录。

2.资料审核:

责成企业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包括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等。通过审查核实,进行客观评价。

3.财产检查:

根据检查目的要求,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全面了解企业商品、货物进销结存等情况,并与有关凭证、帐册等相核对。

4.其他检查: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和具体检查需要,对企业进行其他内容的检查。

5.填写检查记录:

根据检查税种所涉及内容,按照上述检查程序要求,参照所附《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进行检查过程中,要进行完整记录,完成《检查记录表》(见格式二-B,格式二-C,格式二-D),所得额审查期间还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检查表》(见格式三)。《检查记录表》每张表格均需由企业签章确认,有关原始凭证、单据等证明资料和原始调查笔录经企业签章确认后也应附于检查记录后。

(三)检查问题汇总及处理阶段:

1.分析定案:

检查人员完成对企业或个人的检查之后,必须依据《检查记录表》,《企业所得税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税种,按企业或个人)分别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检查情况完成《税务检查报告》(见格式四-A,格式四-B),通过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检查人员应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被查企业或个人,被查企业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书面陈述意见。

2.上报审批:

根据所查问题,填写《税务检查报告处理违章审批表》(见格式四-C),按照规定会签局内相关科室后,附《税务检查报告》和企业陈述意见书,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审批。

3.文书送达:

根据上报批复的结案处理意见,向被查企业或个人送达税务检查处理决定,有关格式按照京税征[1993]848号《印发本市部分统一格式税务文书的式样及其使用说明的通知》要求执行。所得额审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送达应纳税所得额审查结果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1)经审查最后确认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数额(2)具体需调整项目及其金额。(3)税务机关调整补(退)税处理意见)。被查企业或个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缴清税款后,于税法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4.监督调整:

为保证财务核算资料与税收管理资料的一致性,税务机关应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理后,监督企业补交偷漏税款和罚款,并对有关帐目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1)本年度偷、漏税涉及的帐目,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有关会计记录。

(2)上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可分别作以下调整:

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前,直接调整上年度的会计记录;

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后,直接通过财务成果帐户进行调整。

(3)以往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直接调整利润。

5.归档上报

按照市局制定的《关于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在每次检查结束后,都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同时,年度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或全面检查)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编写偷、漏、避税案例,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六)、《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七)。

四、其他问题

1.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企业或个人保守秘密。

2.对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审查,除审查内容可比照本规程外,有关审查程序仍按国税发[1992]242号《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办理。

3.本检查规程所附各种表格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统一负责印制并发放。

附件:

一、格式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略)

二、格式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记录》(略)

三、格式三《企业所得税检查表》(略)

四、格式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略)

五、格式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六、格式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七、格式七《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八、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附件八:

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增值税

1.熟悉和掌握增值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检查企业的征管性质、收入属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鉴定)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

4.检查被查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抵扣发票,确定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的问题

(1)有无私自印刷或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索取、借用专用发票。

(2)有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以骗取扣税为目的,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的。

(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是否一致;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发货量是否一致。

(4)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销售方无法取得原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也未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证明单的情况下,是否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造成购入方多扣进项税金。

(5)从事商业的企业是否开具内容虚假的专用发票,将固定资产开具允许抵扣的货物名称;为了帮助购方多扣税款,是否随意增大票面金额或虚开专用发票?

(6)在常规性或专用发票检查中,是否发现假发票?

(7)有否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跨地区携带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使用电子计算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9)1994年7月1日以后,是否使用全国统一印发的新版专用发票。

6.检查企业1994年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是否已按规定计算期初挂帐税金。是否有以下情况和问题:

(1)是否故意虚增1994年期初库存数量,多计已征税款;

(2)按销售价核算1994年期初存货的商业企业,是否将“进销差价”剔除后计算。

(3)按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是否将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后计算;

(4)产成品、在产品中外购项目扣除项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计已征税款;

(5)对帐物不符,商品损耗等因素是否在计算已征税款时进行了调整;

(6)兼营免税货物或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存货是否按规定公式剔除后计算;

(7)是否将代管的物资并入自有库存物资计算已征税款;

(8)是否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已征税款挂帐。

7.检查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9.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益,少交增值税。

10.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不在同县(市)的其他分支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11.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等,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15.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擅自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16.企业无偿提供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货物样品,销售时是否漏交增值税。

17.企业出售使用过物品(固定资产除外)是否缴纳增值税。

18.对未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9.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是否税法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20.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这部分营业额,是否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况下,是否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2.检查企业以货物偿还债务的,是否以货物销售价申报纳税。

23.赊销货物,规定期限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24.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申报纳税。

25.销售货物为客户代垫运输、装卸费、在收取代垫费用时没有原始装卸凭证,是否合并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26.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期限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申报纳税。

27.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转作销售申报纳税。

28.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是否挂在清算帐户,未申报纳税。

29.随货物销售的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30.销售货物的包装物,采取折扣的,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如果单独另开发票的,申报纳税时,是否作了扣除。

31.检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是否无凭证(包括白条)抵扣?专用发票是否有抵扣联,其真伪性如何?内容是否真实、齐全。

32.检查小规模人是否擅自抵扣进项税额。有无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3.检查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扣除率是否正确。

(1)是否有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货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

1.熟悉和掌握消费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经营范围、确定其生产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

4.检查被查企业的消费税申报表、发票,明确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收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确定是否正确。注意审核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

6.检查企业是否正确运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7.审查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否正确划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界线。

8.检查企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界线是否划分清楚。审查受托方确定的计税价格是否偏低,有否存在虚假的代收代缴消费税现象;受托方是否按规定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否如实地向委托方收取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全部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是否准确。

9.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是否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0.检查企业购进含增值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在计算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时,是否将增值税税额予以扣除。

11.审核企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准确。

12.检查企业缴纳消费税地点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13.检查企业享受“五年返还”税款的优惠规定,计算应退消费税额是否正确。

(三)营业税

1.熟悉和掌握营业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营业范围和内容,确定其营业项目所适用的税率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有关的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文等)。

4.检查被查企业营业税申报表,确定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营业额的确定是否准确真实。注意审核价外费用的内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税法规定而不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已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6.检查企业价格明显偏低的营业额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企业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申报纳税。检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旅游业等较为特殊行业营业额的确定,其有关票据、合同及证书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多程运输各承运人之间,工程项目的总、分包商之间收入的确定,是否受关联关系的影响;有无包税条款等。

7.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的,是否分别不同项目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8.检查企业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确定申报纳税。

9.检查企业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是否分别核算其营业额或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按税务机关的决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检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

11.检查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

12.检查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现金收款方式,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3.检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缴。

(四)企业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等。

2.了解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确认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是否属于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进而判定其所适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3.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发的纳税鉴定通知书(或纳税通知)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税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确定企业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应缴税款与已缴税款是否相符,对违章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处罚。

5.结合对流转税的检查,确定企业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是否正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收入情况。

6.材料的检查

A.材料采购的检查

(1)审查“材料采购”明细帐或有关材料明细帐,对照主要材料的购物发票,运单和材料报告单,核对材料期初、购进、结存使用等情况,对进货数量和金额,检查有无购料只记数量没记金额或只记金额没记数量,影响发出材料的成本;

(2)检查进料成本中有无不合理开支;

(3)检查购料数与实收数量是否一致;

(4)结合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对照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确认有无误计材料成本差异;

(5)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材料,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

B.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1)核实材料付出数量和加工收回材料数量;

(2)检查“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结存数,确认有无红字或贷方余额,多计生产成本。

C.材料发出的检查

(1)检查“发出材料汇总表”和“领料单”,了解汇总表与领料单填写用途是否一致,有无将非生产用料汇入生产用料,同时检查生产用料数量是否正确;

(2)企业发出主要材料若采用实际成本计算的,检查是否符合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

D.检查剩料退库,对年末几天的“领料单”重点进行查核,检查年末投产情况和主要材料下料时间,凡影响年度成本的均应进行调整,避免将未投产的材料打入生产成本。

E.检查下脚料缴库。全面审核“其他业务利润”帐户和营业外收入帐户,检查出售的下脚料有无成本,如无生产,应查明对生产成本的影响。

F.检查销售材料,了解材料明细帐的贷方金额,确认是否将销售材料计入生产用料,并结合查核原始凭证,验证生产用料的数量。

G.材料成本差异的检查

(1)将“差异计算表”与“材料采购”明细帐“生产成本”明细帐、“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核对,并与“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对照,审查差异的计算及转入、转出是否正确;

(2)检查差异分配表与发出材料汇总表,了解分配的去向和金额是否正确。

H.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1)全面检查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所记录的物品单价,有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的。

(2)检查其摊销方法和金额是否正确。

7.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检查

A.固定资产:

(1)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帐借方增加额,对有采购、安装等费用支出的,要同时对照“在建工程”明细帐,了解有无将安装费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直接记入生产成本。

(2)检查“在建工程”明细帐的各项支出,同时检查有关凭证,了解有无不合理开支,特别要检查基建借款利息支出在基建期内列支情况,以及是否正确结转到固定资产中。

(3)企业自制固定资产的,应检查“生产成本”明细帐的借方发生额,确认费用汇集是否正确。

(4)检查“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确认其是否存在盘盈情况;同时检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5)检查固定资产更改支出,确认其是否作为大修理费用计入了生产成本;

(6)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设备,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设备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

B.折旧:

(1)检查各类固定资产购建、使用的时间、掌握未使用、不需用,停用报废的状况,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和数量是否准确。

(2)检查折旧计算是否正确,加速折旧是否经税务局批准;

(3)检查本期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的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4)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明细帐,了解清理收入的所有原始凭证,确认有无存在虚报损失,瞒报收入的情况;

(5)检查转出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及“累计折旧”明细帐,确认其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和累计折旧是否正确。

8.工资薪金的检查

(1)检查董事会、劳动管理部门关于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规定、制度和劳动工资合同,了解工资薪金中包含的范围;

(2)检查企业是否任意扩大工资、薪金开支范围,是否对非本企业人员计发工资问题;全部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都在工资表上反映,是否将基建人员工资、薪金、计入成本、费用;

(3)检查应付工资年末余额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9.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检查。

A.检查无形资产取得的途径和金额是否正确合理;

B.检查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年限和金额进行摊销。

10.开办费、递增投资损失、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检查

A.检查“开办费”帐户,确认各项开支是否属于开办费范畴;开办费的摊销是否正确;

B.检查“递延投资损失(收益)”帐户和“其他递延支出”帐户。确认借(贷)方发生额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同时检查摊销是否正确;

C.检查“待摊费用”,确认待摊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按费用受益期摊销,有无存在借方红字或贷方余额;

D.检查“预提费用”,结合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帐户,检查“预提费用”帐户贷方余额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着重检查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和外部加工费等支出,是否存在重复列支情况;有无预提费用只提不付情况;跨年度的预提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报批手续。

11.生产成本的检查

A.检查“领料单”“生产成本”明细帐和“生产记录”,确认生产领用材料和产品是否一致,成本核算对象是否正确;

B.检查退库材料(包括废料)作价是否合理;

C.检查职工工资分配情况,有无将非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D.检查“材料盘点表”盘盈盘亏计算处理是否正确;

E.检查“在产品盘点表”与“在产品成本计算单”,确认有无漏计或少计在产品数量的问题;

F.对生产周期长的企业应检查年末领料单,确认是否有大批领料年末不作剩料退库处理的。

12.销售税金、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检查。

A.根据流转税的检查结果,对企业的销售税金进行相应调高或调低;

B.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真实性、合理性;

C.对采用计划成本的企业,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了解是否同时结转了产成品差异;对采用实际成本的企业,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

D.检查销售佣金的合理、合法性;

E.检查财务费用,了解是否将基建贷款竣工前的利息支出和资本性质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F.检查董事会费和顾问费的合理性;

G.交际应酬费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有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H.检查职工培训费和研究发展费,是否有属于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

I.检查差旅费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董事会规定;

J.检查记帐汇率的确定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存在随意变动情况;

K.检查汇兑损益结转情况,每月终了是否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金额的差额是否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核算;

L.检查筹建期间汇兑损益的帐务处理是否合理;

M.检查货币兑换的处理是否正确;

N.调剂外汇中买入或卖出的外汇收支处理是否正确;

O.检查对外汇额度的处理是否正确;

P.检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情况,确认这些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支付给其关联公司,若是,检查是否按独立成交原则进行;同时,检查这些费用支出是否扣缴预提所得税。

13.检查应收应付款了解有无坏帐损失,有无提存坏帐准备,若有,是否按批准比例计提;同时检查有无将收入不做销售处理挂往来帐,隐瞒收入的情况。

14.营业外收支的检查

(1)检查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正确,是否将“营业外收入”长期挂帐不作处理;

(2)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查营业外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将罚款、滞纳金等计算在营业外支出中。

15.检查上年度累计结转差异额是否正确结转所属年度。

16.检查外国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规定合并申报,并确定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税率、减免期等)。

17.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取得所得(包括分支机构所得)申报情况,正确计算抵免限额。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规定汇总申报,并确定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减免优惠等。

18.对亏损企业应注意检查其真实性,有无有意推迟获利年度的情况。

19.检查弥补以前亏损计算是否正确。

20.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检查被查年度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正确。

21.汇总上述检查结果,完成《企业所得税检查表》(见格式十)。

(五)个人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优惠政策、税收协定等;

2.检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有关往来文件;

3.检查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按税法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4.了解企业员工有关情况,包括工资结构、聘任期限、福利情况等;

5.了解员工有无其它收入,包括特别发红、奖金(年、季、月)、境外酬金等;

6.支付给临时雇员的工资、薪金是否按时、准确申报纳税;

7.支付给董事的董事费,是否申报纳税;

8.了解个人每年(或每月)工薪变动情况,检查是否及时调整申报纳税;

9.通过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的检查,了解员工所有收入是否全部申报纳税;

10.了解企业是否为其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并在其企业费用中列支,若有,其员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换算为含税所得申报纳税;

11.各项费用及免税额的扣除是否正确;

12.了解各外籍员工的国籍,确定是否正确执行税收协定;

13.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六)城市房地产税

1.熟悉和掌握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条例、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企业与所使用的房产关系,确定房产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3.了解企业房产使用情况,确定是自用还是出租;

4.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5.检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6.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

(1)投资建设的房产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价值及时入帐,记帐币种;

(2)购入的房产是否拥有产权,若有,是否按购入价申报纳税;

(3)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房产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4)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通讯、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及电梯、卫生设施等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5)捐赠的房产是否及时合理计价入帐;

(6)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帐;

7.检查城市房地产税的计征方法是否正确;

8.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七)车船使用牌照税

1.熟悉和掌握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2.了解确定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船的种类、数量、座位数、载重吨位、领用牌照的时间等;

3.了解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情况;

5.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确定企业申报数与帐面是否一致;

6.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7.检查车船使用牌照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核发了完税凭证标志;

8.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八)土地增值税

1.熟悉和掌握土地增值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经营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情况,取得的收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

4.检查被查企业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发票、税票等,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入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6.检查企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计算是否正确,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扣除项目的问题。

7.检查企业是否有虚报、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不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申报纳税的。

8.检查企业享受有关减免土地增值税优惠,是否已办理批准手续。

9.检查企业是否将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偷逃土地增值税。

(九)资源税

1.熟悉和掌握资源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检查企业,开采矿产品和盐的情况,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额幅度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有关的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

4.检查被查企业的资源税申报表,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是否从高适用税额。

6.检查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是否申报缴纳了资源税。

7.检查企业享受资源税减免优惠,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

(十)印花税

1.熟悉和掌握印花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种类,适用的税目、税率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有关的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

4.检查企业有关应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是否按规定期限贴花。

5.检查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应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增加是否贴花。

6.检查企业享受减免印花税而未贴花的合同、凭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