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409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409号 1994-07-1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西省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4]303号《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