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212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属地缴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属地缴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12号 1994-04-0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西城、宣武、丰台、通县、昌平、怀柔、延庆分局(区、县税务局):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便于加强流转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由原总公司统一缴纳流转税改为分别属地缴纳。请有关分局接此通知后与宣武区分局取得联系,办理税务档案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段,并对各厂(公司)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工作请于1994年4月底前办理完毕。自1994年5月1日起,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附后)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流转税。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1994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