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8]29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8]295号 2008-12-1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812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12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销售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等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编码l27003037)工本费为每包25元(50份/包)。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请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