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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地[2008]28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8]288号          2008-12-0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在我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并联合制定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