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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票[2008]12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8]129号              2008-05-2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6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672号           2008-04-18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保险业专用发票》(编码l27003028),每包30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编码l27003032),每本l5元(50份/本);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平推票(编码l27003033),每包l5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34),每卷55元(500份/卷)。

二、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三、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