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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票[2005]4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5]420号                 2005-09-0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54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请各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属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附件: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略)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