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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票[2004]52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524号            2004-11-0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10月8日起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办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