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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7]57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572号             1997-12-1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兼并企业凡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等事项。

二、对集体企业在兼并中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