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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三字[1989]76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762号          1989-09-28

门头沟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中的煤炭企业系指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所属的北京矿务局,不包括地方其它煤炭企业。

2.规定中第五款“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〇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本市最低限额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计征。

3.煤炭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各类占地面积,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定征免。今后各类占地面积发生增、减时,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应纳税额。

198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