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发票种类和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111号 1999-07-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提高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经市局研究决定,从99年下半年对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做适当调整,同时改进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发票种类
(一)取消北京市工商企业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二)将北京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合并为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三)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拔材料专用发票改为北京市外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种类、票样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二、关于新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新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将采用天津南开大学戈德防伪识别有限公司生产的光致变色油墨在发票联金额内套印古币暗徽。使用该油墨印制的古币暗徽在阳光或紫外线灯照射下能够逐渐显现。普通发票的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三、使用新的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包括自印发票)须在发票号码下方增加“京国税”字样。
四、时间安排从99年8月1日凡市国税局印制或各区县国税局批准印制的普通发票均应按照新的防伪措施印制。目前使用无色萤光油墨印制古币暗徽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2000年6月30日。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使用新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工本费仍按照京国税征[1998]592号和京国税征[1997]261号通知规定的工本费发售。另外,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三联)工本费3.10元/本,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四联)工本费3.5元/本。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反映,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1999年7月14日
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种类、票样及适用范围
序号 | 发票种类 | 适用范围 |
1 | 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加工时使用 |
2 | 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使用 |
3 | 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修理修配企业提供修理服务时使用 |
4 | 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 | 缴纳增值税又兼营饮食、建筑安装以及其他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使用 |
5 | 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 收购企业在收购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时使用 |
6 | 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 | 从事销售、收购农、林、牧、副、渔业产品时使用(免税农产品除外) |
7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销售机动车企业在零售机动车时使用(销售旧机动车除外) |
8 |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时使用 |
9 | 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汽车大修) |
10 | 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总成大修) |
11 | 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小修保养) |
12 | 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专项修理、加工) |
13 | 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配件销售) |
14 | 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检测) |
15 | 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 工商企业发生除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以外的资金往来时使用,如:预收款、借款等 |
16 | 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 外商企业发生除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以外的资金往来时使用,如:预收款、借款等 |
17 |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 |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时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