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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5]28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5]283号                         2005-06-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切实提高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支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

二、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四点规定,各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落实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捐赠,按税收政策规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