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2]35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2]356号 2008-08-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划转前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原市属企业,请各区县分局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统计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核后取消汇总纳税办法,实行属地纳税。
二、原市属企业在划转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在划转后如仍实行原办法,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划转后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如以前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原上级单位工效挂钩基数并由上级单位进行指标分解的,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其挂钩基数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劳动、财政部门不负责进行核定的,由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县地税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可执行原工资办法。对于原一户单挂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应将挂钩基数及比例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执行原办法。
(二)集体企业由区县局汇总审核后报市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