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1]45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捐赠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捐赠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1]454号 2001-09-1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问题》(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鉴于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是受北京市委宣传部指导,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通过接受对社会公益性活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捐赠,资助北京市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化益性项目。经研究,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