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3]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3]20号 2003-01-1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ОО三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2]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