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7]253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7]2532号 2017-10-2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财税[2019]19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9年1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