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从事小汽车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环节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
2 |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 1份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小汽车应税消费品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3个子目。
5.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6.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9.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3.财法[20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4.财税[2016]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7.国税函[2008]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