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人阅读
国税函[2008]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暂停执行]

国税函[2008]757号             2008-08-2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暂停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p="">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