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描述】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 2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